依据
刑法规定,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投入改造并确实具备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或者有明显的
立功表现时,相应的实施机关有权向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提交
减刑建议书,以申请对该名拘役犯进行适当的减刑处理。而法院在收到减刑请求后,会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事实情况,对符合
减刑条件的拘役犯作出裁决,决定是否给予其减刑。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减刑之后,拘役犯的剩余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