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发生之时,双方
当事人均达成共识选择了私下和解,然而由于其他原因,他们又决定寻求公安交警部门的协助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理应依法履行职责,对该事件进行妥善处理。
然而,由于现场环境已经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准确核实事故的真实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若交警部门未能及时受理此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以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纷争。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人员伤亡情况;
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涉嫌
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
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