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敲诈
勒索罪并不属于
自诉案件范畴之内。唯有当受害者有确凿的
证据表明已遭到被告人实施的
敲诈勒索的
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到自身
财产权益的时候,依法应追究被告的
刑事责任,但若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时,方可由
被害人自行向人
民法院
提起自诉。
因此,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敲诈勒索罪皆属于
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在自诉案件的
举证责任方面,则由
自诉人负责承担。针对被告人在自诉案件中的反诉请求,被告人须拥有自诉人的
诉讼地位,同时也需负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缺乏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自诉人无法提交补充证据的话,应当向自诉人耐心地说明并劝导尽量撤回
起诉;倘若自诉人经过说服后决定撤回起诉,或者在被人民法院
驳回起诉之后,又新提出了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可靠证据,再行向人民法院提出
自诉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就必须对此给予充分重视和妥善处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之后,若
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获取并提供相关证据,且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依据法律程序依法调取所需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