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男方在购置房产时,选择只填写女方的姓名作为
产权人,那么在两人
离婚之际,此套房产将被视为女方个人所有财产,在
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分割情况。但是,若
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除外。在此种情况下,若
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姓名,便应依法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等到离婚时候,双方需先就此房产进行协商分割;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需等待法院做出客观判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