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猥亵罪"系指
行为人借助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不当手段,强行违背受害者个人意愿,进行非法的
猥亵行为而酿成的严重
刑事犯罪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必须依赖以下几种主要的
证据类型方可得以确认其定罪性质:
首先,便是直观可见的实
物证据;
其次,则包括书面材料,例如信件、文件等;再者,就是
证人的公开宣誓证词;接下来,便是受害者本人的客观陈述;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部分,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护解释等。
然而,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若无其他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持,便无法据此判定其有罪并予以相应的惩罚;反之,倘若缺乏被告人的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凿且充分,同样可以依据这些证据来判定其有罪并给予相应的惩罚。至于"
盗窃罪"的
量刑问题,也被称为
刑罚裁量,这是指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已经明确认定了盗窃罪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判断
犯罪分子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制裁,如果需要,应判处何种具体的刑罚以及刑期的长短。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