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认定构成
抢劫罪行的被告人,倘若受害者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并且在服刑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行为规范和接受教育改革的诚意并取得实际效果,往往有相当大的概率获得
减刑处理。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
法规,那些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
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如能积极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地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或者在狱中有突出的
立功表现,都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而如果有
重大立功的情形出现,他们无疑将得到更大幅度的减刑优待。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