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该罪行的协助者主要涉及到那些概括性的对
网络犯罪进行掩盖或隐匿的罪犯,而他们所针对的主要目标则是
上游犯罪所掠夺、
盗窃而来的非法财产和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的人物品或服务提供商必须清楚地知道他们正在为他人进行的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援,这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相关服务。如果这些行为的
情节严重,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