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乃
职务犯罪的范畴,与侵占罪有着本质区别。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的明确界定,贪污罪通常被定义为
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以侵吞、
欺诈等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恶性
违法犯罪行为;反之,侵占罪则主要指的是将他人
遗失物、
埋藏物或其他应属自己保管之财物据为己有并拒不上缴的行为。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贪污罪确实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类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