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
拘留所剥夺
被拘留者人身自由的时长设定为10天,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则可能延长至14天。至于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在遭受拘留之后,
羁押时间则可能达到恐怖的37日之久。
2、当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进行审讯并认为有必要将其
逮捕时,他们必须在拘留后的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后者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1至4日。
3、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必须在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