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所涉及到的
案底并无法自动进行消除。此处所提及的“案底”乃是对某个人过去曾经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实施
犯罪行为的历史记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这里的案底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任何
刑事犯罪之前科的档案记录,而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人来说,这无疑代表着他们已经触犯了
刑法,因此将留存下
犯罪记录的痕迹。犯罪记录作为个人永久的人生污点,是无法通过任何方式予以消除的。危险驾驶罪则是指在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
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道路上驾驶
机动车辆以追求刺激为目的,且
情节严重的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