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盗窃罪的案件中,取得
受害人谅解书能够在何种程度上减少罪犯的
刑事处罚,精确的判定要以具体案件情况为准,但一般来说,可以减轻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等
刑罚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13年;此外,对于那些由人
民法院依据规定限制
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在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25年;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20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