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合法。鉴于其已经进行了正式的登记,因此其子被视为合法股东。
公司法为商业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
债权人在调查公司相关资料时只能依赖于
工商登记所提供的信息,所以应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然而关于子女与其父母间可能存在的其他关系,例如赠与行为、
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权以及
代理持有股份等事务则隶属于
民法领域,而民法无法凌驾于商法之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
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
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
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
公司变更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
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