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查封与冻结的期限,我们可以分为三大类,具体包括:
1)一般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2)较长的冻结期限为两年;
3)最长期限则为三年。在此过程中,如若人
民法院决定对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的话,其冻结期限不得超出一年这一范围;对于查封和扣押动产的情况来说,其期限亦不可超过两年的上限;
至于查封不动产以及冻结其他
财产权利的期限,同样不应当超越三年之期。如果需要延长查封的期限,那么续行期限便可分别设定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