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
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进程中,如若未能履行其应尽之法定职责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相应的
责任主体便应当承担起主要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应当受到责任
追责的事故
责任人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事故直接发生单位;
其次为事故发生单位内部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
再次则是与事故发生关联的政府机关以及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最后是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与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