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法定
代表人并无须为公司行为
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在于代表公司依法执行各类民事法律事务,而公司自身则需独立承担因从事商业运营、实体作业等经济活动所引发的所有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均无需与此种责任扯上关系。
然而,倘若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股东之一,那么在特殊情境下(如
法人人格被否定),他有可能需要为公司的
债务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