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检察机关的笔录程序后,后续活动详列如下:
首先,检察机关向您发出询问讯问的邀请,您需要亲自前往该部门接受提问与记录。
然而,此类笔录并非
刑事拘留性质,因此无需过分担忧其严重性。
其次,
询问笔录,也被称为询问
证人笔录,这是司法工作人员在
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主要针对询问证人和
被害人的过程及其内容进行详细的文字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询问笔录可作为有效的
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询问证人、被害人时必须制作相应的笔录。
再者,若您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将会把此案提交给法院进行
公开审理。
此外,在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后,检察机关将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
提起公诉以及进行审理。
最后,当案件被移交至检察机关后,若检察官认为证据尚显不足,他们可能会要求公安机关进行
补充侦查。对于那些经审查认定无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检察机关有权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而对于事实清晰且证据确凿的案件,检察机关则会将其正式起诉至法院。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规则》第三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监察机关
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
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
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
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第三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
民法院移送
起诉书、
案卷材料、证据和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人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
羁押处所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
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书中使用化名。
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