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引发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理赔,需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首先,若
超载行为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那么保险公司确实有权利对此类情形不予理赔,究其原委在于,若未存在超载行为,本起事故或许根本无法发生,这属于因
当事人的主观因素而导致的。
然而,若保险公司在签订
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了超载免责事项,且已为该项免责条款提供了详尽的提示与说明,那么在由于超载导致意外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理赔责任;
其次,如果本次事故的发生并非由超载所直接引致,而是由其他相关因素引起,但随后经过交警或保险公司查实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超载行为,此时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双方协商确定免赔额度。
至于具体的
处理方式,还需根据交警部门的判定结果来决定,若保险公司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载免责事宜,或者对于该免责条款未能切实履行充分的提示及说明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