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接到公安部门的电话通知需要前往
协助调查时,我们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积极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在现代社会中,公民与国家公安机关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因此,公安机关有权要求公民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完成其调查工作,而作为公民,我们亦负有相应的义务予以配合。若拒绝前往,可能会面临公安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
传唤的情况。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