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工伤
伤残等级鉴定的期限设定为6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可再行延长30个工作日。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设立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
劳动者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须于60个工作日内依法认定鉴定结果并完成通知;对于情况复杂或必要的情形,经过审批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当职工遭受
工伤伤害后,经系统及时地救治且伤势稳定后仍有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则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