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审级别的法院在审查并处理有关民事事务的案件过程中,若发现原审判结果所确认的事实存在不够清晰明确的情况,将依法决定将案件发还给原审法院以进行重新审理和裁决。在这一过程中,原审法院需要遵照相关法律
法规,重新组建
合议庭,对相关案情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审理。对于原先的原告方来说,其无需再次书写
起诉状,只需依照原有的
一审程序继续进行案件处理即可。
同时,原告也有权按照实际情况,向法庭提供真实有效的
证据材料,并且还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双方
当事人对最终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仍然有权利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因此,
发回重审制度被视为
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至关重要且具有深远意义的制度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二审人
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
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
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