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对于
盗窃罪的认定有明确的金额尺度:以被
盗窃的公共或
私人财产价值作为参考依据,只要其达到人民币1000元到3000元的范围,即可视为“
数额较大”;而当这个数字上升到人民币30,000元到100,000元时,便可称之为“
数额巨大”;若被盗窃的财产价值超过了人民币300,000元到500,000元,那么就可以被定义为“
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