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用人单位在长达三个月之久仍未能支付薪资,
劳动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
单方解除与该公司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不仅可依法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还应补发其被
拖欠的全部薪资。
然而,假设劳动者并未行使上述权利主动
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他们有权利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会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拖
欠薪资,如果用人单位
逾期仍未支付,则需按照拖欠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比例,额外支付
赔偿金给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