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
离婚冷静期无
法规避。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旨在确认
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意愿是否真诚且坚定,从而决定是否推进或中止
离婚登记程序。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之后,若双方仍然坚持选择
自愿离婚,则将继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并颁发
离婚证书以宣告婚姻关系的终止;反之,如有任一方反悔,主动提出撤销
离婚申请,便意味着否认了自愿离婚的法定前提条件,进而导致终止登记
离婚的程序运行,余下的婚姻关系将继续保持原状,或继续共同生活,或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