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关押在看守所内的人员仍然有可能获得自由身,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若某位受审者被判以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等重罪,那么由人
民法院所开具的
执行通知书和
判决书会被送到看守所,经过相关程序后,看守所方能为其办理出所手续。
其次,如果该名受审者是由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释放而离开看守所,那么看守所将依据上述机关所发出的释放通知文书,为
当事人办理释放手续。
再者,如果该名受审者是被主管机关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或者是需要被转送至外地进行
羁押的人犯,那么看守所也会根据相关证明文件,为其办理出所手续。
最后,对于那些被判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将会根据人民法院所开具的执行通知书以及判决书,为他们办理出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出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