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环境污染问题时,被告方应承担主要的
举证责任。这是由于环境污染的
侵权责任采用了无
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无法充分证明其并未存在任何过失或不当行为,将被视为具有相应的责任。
然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亦属于特定类型的侵权责任范畴,因此适用于责任倒置原则。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
纠纷,
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
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