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家素质普遍偏低,
消费者对于自我权利保护的意识并不充足。部分食品经营商法律观念较为薄弱,倾向追求利润最大化,对食品质量缺乏严格把关;
然而,往往在作出消费决策时,由于个人经济水平有限等多种原因,消费者更倾向于关注商品价格,而忽略了产品本身的品质,甚至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际,也鲜少采取维权行动。
2.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相关知识以及安全意识尚待提高,食品安全宣传力度不足,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相较而言,城市居民对于食品安全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但农村牧区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则相对较弱,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这无疑为非法食品提供了市场需求,使得
违法分子得以生存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