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正式收缴了
借款合同原件之后,
借款人方可以依据我国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规向该辖区的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请求,敦促另一方严格遵守法律的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以及裁定都必须得到切实履行,若其中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则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已经经过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其中一方未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如果发现存在错误,法院将会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同时会通知双方
当事人及公证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
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