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倘若失业者在正式失业之前的用人单位与其个人的累积缴费时长满1年但不足5年的话,那么他们所能享受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将是最低的12个月;而若其累积缴费时长在5年至10年间,则可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将延长到最高的18个月;
至于那些累积缴费时长达到或超过10年的失业者,他们将有幸获得最长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