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阶段差异显著。不予受理是在
当事人递交诉状至其后人
民法院
立案受理之前所进行的“审查”环节中所做出的决定;而
驳回起诉则是在案件已经立案并进入审理直至审判结束前给出的处理结果,对那些人民法院尚未正式立案的案件并不适用驳回起诉这种方式。
二、法律依据各异。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这两种行为的法律依据均为程序法。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迥然。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主要关注的是程序性问题,旨在否定当事人的
起诉权利。
四、
法律效力存在区别。尽管一旦生效,无论是不予受理还是驳回起诉,其当事人都将无法再以同样的理由就该争议
法律关系向同一法院提起
诉讼,然而,这两者之间仍存在着相对性和条件限制,例如,若某起起诉因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那么当事人仍然有权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
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