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的
追尾责任问题,通常需要依据
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所采取的行动及其严重程度来确定其应负有的责任比例。具体而言,责任比例取决于各方行为对于导致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各自的过失程度之轻重,并以这种影响与过失之轻重分划为
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等不同层次。
然而,总体上来说,大多数情况下,追尾事件往往被判定为全责方。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