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迫员工签署所谓的“自愿
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实际上是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非因员工自身因素导致解雇,而由公司擅自做出决定的话,必须向该员工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以示对其权益的保护;倘若员工对此表示反对或拒绝,即构成非法
解约,企业在此情况下更须追加双倍
补偿金。因此,任何让员工违心写下
辞职申请之类的强迫性行径,无疑都构成了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