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系亲属探访被
判刑入狱之人时,需携带其自身之
身份证明文件及由本地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之相关证明至该监狱之狱政部门履行
探监申请流程,进而获取探监许可证。在申请过程中,可以教育辅助为名,依法享有探监权益。唯服刑人员之
近亲及
法定监护人方可行使此项权利。
《
监狱法》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
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