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劳动保障领域的
当事人有提起仲裁需求时,务必在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
申诉请求后,必须在五日内对于是否接受其
立案进行确定。若决定予以立案,仲裁委员会则须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五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至被申请人处,同时组建仲裁庭;如决定
不予立案,仲裁委员会也应以
书面形式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详细阐述不予立案的原因。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的十日内,需要提交答辩书以及相关
证据材料。如果被诉人未能按时提交或拒绝提交答辩书,这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
3.仲裁庭在开庭前的五天内,必须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通知送达给当事人双方。若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合理理由而未出席庭审,或者未经仲裁庭允许而中途退出庭审,那么对于申请人来说,将视为
撤诉处理;而被申请人则可在缺席情况下进行裁决。
4.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如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
审理期限的,需报请仲裁委员会批准,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应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仲裁庭应依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该调解书便具备了
法律效力。
6.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满,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
诉讼,则裁决书即刻产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应对已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若一方当事人
逾期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