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之父母若已离世或缺乏
监护能力时,可按照以下顺序,委任具有监护资格之人担当监护之责:
(1)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以及(3)其他有志于担任
监护人的个人或团体,但需获得
未成年人居住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批准。对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士,其监护人的委任亦应遵循以下顺序:(1)配偶;(2)父母与子女;(3)其他
近亲;以及(4)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团体,同样需要得到
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