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涉及到
民事调解,而又涉嫌故意
伤害罪,那么当事双方是完全有机会进行和解处理的。根据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了几种
公诉案件类型,在这些情况下,只要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诚挚地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通过向
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表达歉意等途径赢得对方的原谅,并且受害人也愿意与
当事人和解,那么双方就得以达成和解协议。
具体来说,这包括但不仅限于由于
民间纠纷引发的
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可能会被归类于《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所规定的
犯罪行为,且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罚;以及除了
渎职犯罪之外的其他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过失犯罪案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过去五年内曾有
故意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将无法享受本章规定的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