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主要分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与免责五种情况。具体的判定标准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故
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性来确定的。具体来说,
(一)如果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该方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二)若因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则需要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在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的情况下,若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则各方当事人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