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录音文件是否具备
法律效力,首要考虑因素便是其来源的
合法性,同时也要检验录音内容是否经过了任何形式的剪辑处理。在来源合法且未经篡改的情况下,该录音便无需得到录音对象本人的授权或认可,亦可作为法庭审判过程中的重要
证据之一。当调查人员需要收集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时,应向被调查者提出提供相关资料原始载体的要求。若原始载体确实难以获取,则可以提供复制件。
然而,如果提供的是复制件,那么调查人员必须在调查笔录中详细注明其来源以及制作经过。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搜罗计量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