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特别说明,
担保人在未经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承诺是无法生效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若
债权人与
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以
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其同意,擅自协商并改变了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约定内容(无论是削减还是增加了
债务),那么,担保人仍然需要对变更后的
债务承担起
保证责任。
然而,当债务被进一步加重时,担保人将无需为这部分加重的债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
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
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