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案件从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直至移交检察机关审理需经历两到三个月的时间;公安机关在认为有必要将
涉嫌犯罪者予以
逮捕时,应在
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
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