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仅在法律层面上被判定为非法,同时也因其不合理性而饱受争议。作为经营主体,商人们不能够通过制定特定的格式条款、发布通告、发表声明或放置于店铺显眼位置的告示等途径,限制或排除
消费者享有的权益,或者减轻或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更不应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如果这些格式条款、通告、声明或告示中包含了上述列举的任何内容,那么它们的效力将被视为无效。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