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行为并不必须抓捕到现场才能被认定为
违法行为。对于赌博罪的判定,其依据并非取决于是否在现场捕捉到相关
证据,而是只要存在其他充分确凿、且彼此之间相互吻合证实的证据,便足以认定
犯罪的真实性。换言之,犯下此类罪行的人,无需必须在现场被抓获方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例如,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于计算机网络之上构建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
代理人,接受他人投注等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范畴。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
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
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