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可细分为
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两种类型。
具体来说,二审抗诉即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
民法院所作出的第
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确实存在错误时,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在这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有权对同级法院尚未正式生效的判决以及裁定,若认为有误,则可以通过原审法院向上级法院
递交抗诉状,同时将抗诉状抄送给上级检察院,以达到阻止
一审判决及裁定生效的目的。关于判决的抗诉期,规定为十天;而针对裁定的抗诉期,则设定为五天。
至于再审抗诉,则是指原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实存在错误时,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在此情况下,各级检察机关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如确认存在错误,便可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求其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并无明确的期限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
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