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发现存在
犯罪行为或
犯罪嫌疑人时,均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进行
报案或举报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
被害人在遭受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亦可向上述三个司法机关进行报案或控告。对于此类报案、控告及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若案件不属自身
管辖范围内,则应将案件移送至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并需及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遇案件虽非自身管辖但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应先行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再行移送主管机关。
此外,报案、控告、举报既可用
书面形式提出,亦可用口头方式表达。对于接收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对所述内容进行详细记录,经宣读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