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危害交通安全之构成罪责为:在道路环境之下以
机动车作为主要移动工具,以以下四种方式之一进行驾驶活动,情节恶劣者;一是通过追逐竞争的方式进行驾驶,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二是在酒精作用下
驾驶机动车,对
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行驶;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