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缓刑期间再度实施
盗窃犯罪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应当立即撤销其
缓刑宣告,并针对新的
犯罪行为作出相应的
刑事判决。
同时,将前罪与后罪所应判处的
刑罚进行合并计算,但不得超过总和刑期,且在数个刑期中,应选择最重的刑期作为最终的
执行期限。
2.根据我国
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秘密
窃取、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以及
扒窃等方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