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五种情况并不构成
危险驾驶罪之行为:
首先,若
公诉方未能提供有力
证据以证实在抽血现场对血液样本进行了及时封存以及编写了具有唯一性标识的证据,进而无法确定送至检测机构的血液样本系被告人所有,那么由于
证据不足,该行为将被判定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在送检过程中,无论是时间选择还是期限设定,亦或是操作流程都未遵循《关于公安机关办理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从而导致检验结果无效,同样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再者,若饮酒者在休息一夜之后,第二天在交警的指挥下进行车辆移动,这种情况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特征,因此不应视为
犯罪行为;
此外,若醉酒者在
机动车内熟睡,但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其在酒后驾驶,同时也无法排除他人驾驶车辆的可能性,那么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及
疑罪从无原则,该行为将被判定为无罪;
最后,如果鉴定检验报告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与相关专业规范不符,那么这份报告将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最终导致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