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洗钱行为且金额高达一百万元人民币,该行为已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洗钱罪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要明知是由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
走私犯罪等各类
违法活动所产生的非法收益,而通过各种金融手段如转账结算、金融票据等进行掩盖或隐瞒的,都将被认定为洗钱罪。依照法律规定,此类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需承担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
罚金。若
情节严重者,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此外,若有单位触犯本罪,将对该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