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信用卡透支利息方面,根据相关规定,自持卡人签署账单之日或者银行记账次日开始算起,在不超过15个自然日内的,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来收取利息;如果超出了这个时限,即在第16天及以后的时间里,则按照每日万分之十的比例收取利息;若透支行为持续到超过30天,或者透支金额超过了相关规定的上限,那么就将按照每日万分之十五的标准来收取利息给付。
值得注意的是,透支利息的计算方式并没有分段,而是按照最终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度的最高利率档次来计算。
此外,各大发卡银行的透支业务都必须纳入其信贷规模进行严格管理。而透支金额也会被转入短期贷款的核算范围内。
《商业银行
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为
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二)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
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
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三)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特约商户信用评估管理系统、商户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务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