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具体规定,涉及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行为的
刑罚标准如下:倘若生产商或销售商在其所提供的商品之中掺入伪品、次品或者其他杂质,借此冒充优质商品,并且其销售额达到人民币5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时,将面临由国家法律机构判处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
罚金处罚,罚金数额在销售额的50%以上,但不得超过两倍。若销售额已超过200,000元,但未达到500,000元,则将依法被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销售额50%以上,但不得超过两倍的罚金处罚。而当销售额达到500,000元以上,但仍未达到2,000,000元时,将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也需要承担销售额50%以上,但不得超过两倍的罚金处罚。
至于销售额超过2,000,000元的情况,将依法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额50%以上,但不得超过两倍的罚金处罚,或者是对生产者的财产进行没收。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