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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公安部门需要对涉嫌进行
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进行例行调查,倘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传唤或刻意躲避传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对其进行传唤,甚至包括登门
逮捕的可能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
强制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
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
家属。